住建部 GB55034-2022 強制性新規范,今日實施!施工必須嚴格執行!
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編號為 GB 55034-2022,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廢止一大批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這本強制性規范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密切相關,重點來看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第六章[職業健康管理],建議收藏學習,全部內容必須嚴格執行。
此外,住建部去年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 版)》,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建議配套使用。
《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
3 安全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1.2 施工現場應合理設置安全生產宣傳標語和標牌,標牌設置應牢固可靠。應在主要施工部位、作業層面、危險區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3.1.3 施工現場應根據安全事故類型采取防護措施。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
3.14 不得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施工、吊裝、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3.2 高處墜落
3.2.1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上方 2m 及以上進行高空或高處作業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3.2.2 高處作業應制定合理的作業順序。多工種垂直交叉作業存在安全風險時,應在上下層之間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嚴禁無防護措施進行多層垂直作業。
3.2.3 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孔洞以及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 1.2m 的樓層周邊、樓梯側邊、平臺或陽臺邊、屋面周邊和溝、坑、槽等邊沿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嚴禁隨意拆除。
3.2.4 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3.2.5 各類操作平臺、載人裝置應安全可靠,周邊應設置臨邊防護,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施工作業荷載嚴禁超過其設計荷載。
3.2.6 遇雷雨、大雪、濃霧或作業場所 5 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3.3 物體打擊
3.3.1 在高處安裝構件、部件、設施時,應采取可靠的臨時固定措施或防墜措施。
3.3.2 在高處拆除或拆卸作業時,嚴禁上下同時進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機具、構件、配件等,應運至地面,嚴禁拋擲。
3.3.3 施工作業平臺物料堆放重量不應超過平臺的容許承載力,物料堆放高度應滿足穩定性要求。
3.3.4 安全通道上方應搭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應具備抗高處墜物穿透的性能。
3.3.5 預應力結構張拉、拆除時,預應力端頭應采取防護措施,且軸線方向不應有施工作業人員。無粘結預應為結構拆除時,應先解除預應力,再拆除相應結構。
3.4 起重傷害
3.4.1 吊裝作業前應設置安全保護區域及警示標識,吊裝作業時應安排專人監護,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嚴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過。
3.4.2 使用吊具和索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規格應滿足吊運要求,并與環境條件相適應;
2.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荷載。3.4.3 吊裝重量不應超過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吊裝作業嚴禁超載、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3.4.4 物料提升機嚴禁使用摩擦式卷揚機。
3.4.5 施工升降設備的行程限位開關嚴禁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3.4.6 吊裝作業時,對未形成穩定體系的部分,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對臨時固定的構件,應在安裝固定完成并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解除臨時固定措施。
3.4.7 大型起重機械嚴禁在雨、雪、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天氣時進行安裝拆卸作業;起重機械最高處的風速超過 9.0m/s 時,應停止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
3.5 坍塌
3.5.1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嚴禁超挖。
3.5.2 邊坡坡頂、基坑頂部及底部應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 邊坡及基坑周邊堆放材料、停放設備設施或使用機械設備等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3.5.4 邊坡及基坑開挖作業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監測。
3.5.5 當基坑出現下列現象時,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3.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3.5.6 當樁基成孔施工中發現斜孔、彎孔、縮孔、塌孔或沿護筒周圍冒漿及地面沉陷等現象時,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3.5.7 基坑回填應在具有擋土功能的結構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進行。
3.5.8 回填土應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層壓實厚度等參數,嚴禁使用淤泥、沼澤土、泥炭土、凍土、有機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
3.5.9 模板及支架應根據施工工況進行設計,并應滿足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要求。
3.5.10 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3.5.11 施工現場物料、物品等應整齊堆放,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固定措施。
3.5.12 臨時支撐結構安裝、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與起重機械設備、施工腳手架等連接;
2.臨時支撐結構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荷載;
3.使用過程中,嚴禁拆除構配件。
3.5.13 建筑施工臨時結構應進行安全技術分析,并應保證在設計使用工況下保持整體穩定性。
3.5.14 拆除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拆除作業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
2.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專用設備上操作,水平構件上
嚴禁人員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時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
4.上部結構拆除過程中應保證剩余結構的穩定。
3.6 機械傷害
3.6.1 機械操作人員應按機械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機械,嚴禁超載、超速作業或擴大使用范圍。
3.6.2 機械操作裝置應靈敏,各種儀表功能應完好,指示裝置應醒目、直觀、清晰。
3.6.3 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保險裝置、報警裝置應齊全有效,不得隨意更換、調整或拆除。
3.6.4 機械作業應設置安全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在作業區停留、通過、維修或保養機械。當進行清潔、保養、維修機械時,應設置警示標識,待切斷電源、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操作。
3.6.5 工程結構上搭設腳手架、施工作業平臺,以及安裝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機具設備時,應進行工程結構承載力、變形等驗算,并應在工程結構性能達到要求后進行搭設、安裝。
3.6.6 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數據存儲功能,其監視內容應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轉角度、運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機有運行危險趨勢時,控制回路電源應能自動切斷。
3.7 冒頂片幫
3.7.1 暗挖施工應合理規劃開挖順序,嚴禁超挖,并應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及時采取有效支護,當發現支護變形超限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
3.7.2 盾構作業時,掘進速度應與地表控制的隆陷值、進出土量及同步注漿等相協調。3.7.3 盾構掘進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掘進,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1.盾構前方地層發生坍塌或遇有障礙;
2.盾構自轉角度超出允許范圍;
3.盾構位置偏離超出允許范圍;
4.盾構推力增大超出預計范圍,
5.管片防水、運輸及注漿等過程發生故障。
3.7.4 頂進作業前,應對施工范圍內的既有線路進行加固。頂進施工時應對既有線路、頂力體系和后背實時進行觀測、記錄、分析和控制,發現變形和位移超限時,應立即進行調整。
3.8 車輛傷害
3.8.1 施工車輛運輸危險物品時應懸掛警示牌。
3.8.2 施工現場車輛行駛道路應平整堅實,在特殊路段應設置反光柱、爆閃燈、轉角燈等設施,車輛行駛應遵守施工現場限速要求。
3.8.3 車輛行駛過程中,嚴禁人員上下。
3.8.4 夜間施工時,施工現場應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車輛應降低行駛速度。
3.8.5 施工車輛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3.9 中毒和窒息
3.9.1 領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時,應實行雙人雙重責任制,作業中途不得擅離職守。
3.9.2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環境設置通風換氣和照明等設備。3.9.3 受限或密閉空間作業前,應按照氧氣、可燃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順序進行氣體檢測。當氣體濃度超過安全允許值時,嚴禁作業。
3.9.4 室內裝修作業時,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作為稀釋劑和溶劑,嚴禁使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建筑外墻清洗時,不得采用強酸強堿清洗劑及有毒有害化學品。
3.10 觸電
3.10.1 施工現場用電的保護接地與防雷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接地導體(PE)、接地導體和保護聯結導體應確保自身可靠連接;
2.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時應裝設保護接地導體(PE);
3.共用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滿足各種接地的最小電阻值的要求。
3.10.2 施工用電的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其他電源互相閉鎖,嚴禁并列運行。
3.10.3 施工現場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纜敷設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對線路的導體造成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2.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中性導體(N)及保護接地導體(PE)或保護中性導體(PEN);保護接地導體(PE)及保護中性導體(PEN)外絕緣層應為黃綠雙色;中性導體(N)外絕緣層應為淡藍色;不同功能導體外絕緣色不應混用。
3.10.4 施工現場的特殊場所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持式燈具應采用供電電壓不大于 36V 的安全特低電壓(SELV)供電;
2.照明變壓器應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采用自耦變壓器;
3.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帶入金屬容器或金屬管道內使用。
3.10.5 電氣設備和線路檢修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氣設備檢修、線路維修時,嚴禁帶電作業。應切斷并隔離相關配電回路及設備的電源。并應檢驗、確認電源被切除,對應配電間的門、配電箱或切斷電源的開關上鎖,及應在鎖具或其箱門、墻壁等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牌。
2.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采用驗電器檢驗,確認斷電后方可檢修,并在控制開關明顯部位懸掛“禁企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識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3.線路和設備作業嚴禁預約停送電。
3.10.6 管道、容器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或接地措施,并應保障通風。
3.11 爆炸
3.11.1 柴油、汽油、氧氣瓶、乙炔氣瓶、煤氣罐等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容器應輕拿輕放,嚴禁暴力拋擲,并應設置專門的存儲場所,嚴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3.11.2 嚴禁利用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氣體或爆炸性氣體的金屬管道作為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導體。
3.11.3 輸送管道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時,嚴禁使用可燃氣體和氧氣進行試驗。
3.11.4 當管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中發現缺陷時,應待試驗壓力降至大氣壓后進行處理,處理合格后應重新進行試驗。
3.11.5 設備、管道內部涂裝和襯里作業時,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照明器具,并應采取防靜電保護措施?扇夹詺怏w、蒸汽和粉塵濃度應控制在可燃燒極限和爆炸下限的 10%以下。3.11.6 輸送臭氧、氧氣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裝前應進行除銹、吹掃、脫脂。
3.11.7 壓力容器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或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氣瓶。
3.11.8 對承壓作業時的管道、容器或裝有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嚴禁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
3.12 爆破作業
3.12.1 爆破作業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并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業前應確定爆破警戒范圍并應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應在人員、機械、車輛全部撤離或者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起爆。
3.12.3 爆破作業人員應按設計藥量進行裝藥,網路敷設后應進行起爆網路檢查,起爆信號發出后現場指揮應再次確認達到安全起爆條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實施后,應等待 5min 后方準許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區檢查;當無法確認有無盲炮時,應等待15min 后方準許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區檢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經通風除塵排煙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后,應等待15min 后方準許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區檢查。
3.12.5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
1.爆破可能導致不穩定邊坡、滑坡、崩塌等危險;2.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3.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4.惡劣天氣條件下。
3.13 透水
3.13.1 地下施工作業穿越富水地層、巖溶發育地質、采空區以及其他可能引發透水事故的施工環境時,應制定相應的防水、排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
3.13.2 盾構機氣壓作業前,應通過計算和試驗確定開挖倉內氣壓,確保地層條件滿足氣體保壓的要求。
3.13.3 鋼板樁或鋼管樁圍堰施工前,其鎖口應采取止水措施;土石圍堰外側迎水面應采取防沖刷措施,防水應嚴密;施工過程中應監測水位變化,圍堰內外水頭差應滿足安全要求。
3.14 淹溺
3.14.1 當場地內開挖的槽、坑、溝、池等積水深度超過 0.5m 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14.2 水上或水下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救生設施。
3.14.3 水上作業時,操作平臺或操作面周邊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15 灼燙
3.15.1 高溫條件下,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3.15.2 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灼燙的安全措施。
3.15.3 具有腐蝕性的酸、堿、鹽、有機物等應妥善儲存、保管和使用,使用場所應有防止人員受到傷害的安全措施。
6 職業健康管理
6.0.1 應為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方面工作的作業人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定期提供醫療咨詢服務。6.0.2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識服裝,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0.3 電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0.4 電焊工、氣割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進行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進行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進行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膠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或通風不良的情況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0.5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及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6.0.6 油漆工在進行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服、防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進行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0.7 普通工進行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并應配備防護眼鏡;進行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進行人工挖擴樁孔井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進行拆除工程作業時,應配備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6.0.8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膠靴、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0.9 防水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行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2.進行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膠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0.10 鉗工、鉚工、通風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進行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進行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進行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進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0.11 電梯、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進行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6.0.12 進行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防護眼鏡;進行可能飛濺渣屑的機械設備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6.0.13 其他特殊環境作業的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噪聲環境下工作的人員應配備耳塞、耳罩或防噪聲帽等;
2.進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檢查檢修作業時,應配備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
3.在有毒、有害環境中工作的人員應配備防毒面罩或面具;
4.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 版)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現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 版)》(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等制度,著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 年 4 月 19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 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 2/5 或大于 6 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